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一、缴存范围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缴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0%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缴存

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0%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收入。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缴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及本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个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

逾期缴存

用人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加收滞纳金;职工个人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加收滞纳金。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滞纳金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三)汇缴、缓缴、补缴;

(四)对账、查询、计息;

(五)信息披露;

(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社会组织。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定期限的六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的按《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