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530元/月,二类地区470元/月,三类地区415元/月。

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雇用在岗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以及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其他劳动者。

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加班费

对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处以罚款。

劳动者维权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注:上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