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黑河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

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

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组合还款法。

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情节严重的,贷款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四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坚持突出政策性和确保安全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次性借款,按月偿还,抵押的方式发放。

第五条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公积金中心内部实行统一管理,分区域运作。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律为抵押、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黑龙江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