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2016年社保缴费个人基数和比例

济宁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08元、上限为14832元,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08元、上限为14832元,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08元、上限为14832元,缴费比例为0.5%;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08元、上限为37080元,缴费比例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分为12个等级,各等级缴费比例分别为0.2%、0.4%、0.6%、0.8%、1%、1.2%、1.4%、1.6%、1.8%、2%、2.2%、2.4%。

问: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具体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问:个人社保缴费比例可以自行调整吗?

答: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是法律规定的,不能自行调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是8%、2%、0.5%和单位按行业风险缴纳。

问:社保缴费有补缴的期限吗?

答:社保缴费有补缴的期限,一般为自欠缴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补缴时需要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缴时需一次性补足欠缴的全部社保费用。

问: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变更吗?

答: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变更。用人单位因工资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自变更之日起调整缴费基数。


一、缴费方法

(一)市直各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http://www.sdjnsi.com)中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2016年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等相关表格,按规定填写,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安排专人将有关数据上传至市社保局网站“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数据上传后,携带有关表格的纸质和电子版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等有关手续。

(二)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后,可直接通过网上或在征缴大厅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应根据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补缴1-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市社保局为2016年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91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济人社字〔2016〕97号)规定和要求,2016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2016年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4850元、3880元、2910元。

三、缴费比例

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按0.2%-1.9%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按1.5%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生育保险单位按0.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

四、有关要求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职工个人权益的意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现瞒报或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现象,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要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向参保人员宣传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宣传参保缴费的重要性,严格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