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安住房公〔2018〕1号)文件精神,发布本通知。

缴存基数调整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年度缴存基数×2.5%。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414元,下限为2683元。

月缴存额上限调整

根据最新调整的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的12%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1609.7元。

月缴存额下限调整

保持按最低缴存基数2683元的12%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322元。

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调整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开始实施,缴存基数不调整人员不变。

影响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安顺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单位。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安顺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所有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受理,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计算方式:

(1)市直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现行的基本工资以及调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缴存基数=基本工资*13/12+边补+工作津贴+生活津贴+改革性补贴

(2)市直事业单位职工,按调整规范后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津贴、补贴合并计算。

缴存基数=基本工资*13/12+边补+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0.66

(3)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等,原则上以企业提供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册作为缴存基数依据。

(4)其他县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县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有条件的县区,可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项目作为缴存基数进行本年度的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