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现就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参保登记范围

集中参保登记单位范围:河北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集中参保登记人员范围:上述单位中编制内工作人员。上述单位中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退休待遇并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不属于参保登记范围,但需同时采集相关信息。

二、参保登记地确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行政隶属关系与工资发放财政供款级次不一致的,按照财政供款级次在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行政隶属关系或财政供款级次为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人社厅函[2015]373号)中列示的中央驻冀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在省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资格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改革范围负责对所属单位参保资格,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保资格,以及离休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的用人单位,通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hbrsw.gov.cn)下载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软件。

用人单位下载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软件后,按照《信息采集指标和填写说明》(附件1)和《代码表值》(附件2)的指标项目和要求,填写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相关信息。填写数据要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认定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审批的工资(退休费)信息相一致。填写后通过采集软件系统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名册》(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名册》(附件5)、《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信息名册》(附件6)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信息名册》(附件7),打印上述表单并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和参保登记信息采集数据文件,到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保资格以及离休人员采集信息进行审核。

1、2016年1月1日后换发的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机构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暂未换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还需提供2015年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通知)以及后来增减编制的相关文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5、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信息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信息名册》;

6、参保登记信息采集数据文件;

7、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保资格和填报信息,离休人员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人员名单无异议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信息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信息名册》上加盖公章,在拟向社保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签章后,可以由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也可以将所属单位相关表单和证件资料返还所属单位,由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分别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