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1.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户口迁出本市调走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2.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多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离休、退休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离休、退休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利息的总和。

3.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有哪些?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发票等);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4.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

5.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规定?

职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具体工作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重点支持职工在本人及其配偶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即日起,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购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情况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