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规范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制定本方案。

1. 参保对象

在湘潭市具有常住户口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类型分为普通参保和重点人群参保。

2. 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的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含康复训练、康复器材费用)等,具体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3. 保障标准

大病保险按照年度和大病病种分组计算保障限额,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普通参保人员年度保障限额为15万元,重点人群参保人员年度保障限额为25万元。其中,特定病种的保障限额另行规定。

4. 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1.5万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按照30%比例分段计算,重点人群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按照20%比例分段计算。其中,起付标准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计算。

5. 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大病保险费用,先从大病保险保障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报销,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6. 支付方式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按照事后审核、自收自付的原则,由市医保局统一管理和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后,由医疗机构垫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市医保局申请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为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恨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域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1@办发〔2015〕5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域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阵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域^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