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职工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及以上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60万元。

《通知》新增了“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等额本息”或“先息后本”还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先息后本”还款方式的前5年只还贷款利息,第6年起开始还本。

《通知》明确规定,共同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为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②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③征信良好,④提供担保材料。

《通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为2.75%,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利率为3.25%。

《通知》优化了申请条件,取消了“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限制,改为“连续足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同时,取消了“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限制。

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通知》规定,允许延期还款12个月。延期期间,贷款利息正常计算,但免除罚息。

详细内容请查阅《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公金发〔2023〕2号)。


威住〔20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现有《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3日

附件: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装修、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威海市范围内所有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本规定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一)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