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工资的界定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取得工资总额(不包括本月工资)除以12得出的金额。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切应发工资。

缴存比例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12%,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5%。

上限与下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上限和下限限制。上限为缴存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公积金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同的比例缴存。缴存基数越高,缴存金额也越高。

影响因素

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因素包括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缴存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职工工资收入越高,缴存基数也越高;职工所在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缴存基数也越高。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及铁路系统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样式附后);

企业类型单位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企业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相关会计凭证。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四、2015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3〕89号)文件执行;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1,485元/月的标准,超过21,485元/月的待2014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五、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六、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办理时间,对未按时限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