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租赁住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出国定居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限额:
-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的80%;
-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的50%;
- 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的20%;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为每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 其他提取情况,提取额度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如下:
- 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取额度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汇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因提取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材料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不受时限限制,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贷款的影响
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贷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降低贷款余额和每月还款额;
-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高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贷款利率。
乐住公委〔2018〕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打击通过个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经2018年8月15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