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调整的范围及对象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仅适用于2019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且未在2019年5月1日前已变更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
调整缴费基数的条件
参保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在南宁市范围内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调整缴费基数的程序
参保人员在申报前,须先向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保单位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缴费基数调整的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于2019年5月1日至5月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原缴费基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调整后缴费基数的确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单位的申报后,将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经审核确定的缴费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未及时调整缴费基数的后果
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仍按原基数缴纳。如职工在2019年5月15日前已申报调整缴费基数,但因参保单位原因造成未及时申报,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缴费基数,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1号)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4775.3元,下限为2955.1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保单位职工2019年的缴费基数按3346.5元/月核定的,参保单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重新申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955.1元/月的,以2955.1元/月为缴费基数。
(二)参保单位职工2019年的缴费基数按16732.2元/月核定的,将自动调整为14775.3元/月缴费基数,无需参保单位申报。
二、申报调整基数时间
201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工作日对外办事窗口(不含东盟管理部)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东盟管理部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三、申报流程
(一)窗口申报方法流程
1.由参保单位自带U盘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本部及各管理部拷贝“缴费基数申报”Excel表格,其中:属各县、区(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拷贝“缴费基数申报”Excel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