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知,调整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幅度
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较2015年上涨240元,上涨幅度为12.7%。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较2015年上涨2元,上涨幅度为10%。
调整目的
此次调整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各类企业对在企业就职的残疾人员、未成年工和实习生等特殊劳动群体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时间
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小时提高到49.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