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前的准备

企业应及时申报2023年1-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申报缴纳,并缴清欠费。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适用范围

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适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适用该政策。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16%,其中企业缴纳12%,职工缴纳4%。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8%。

失业保险费率

企业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率为0.5%,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率

企业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企业为0.5%~1.5%,高风险企业为2%。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时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二、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三、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目前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进一步减轻单位负担、增强单位活力、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费率,及时调整到位,确保这项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