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基数

沧州市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为沧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沧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具体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调整缴存比例

沧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缴存5%,单位缴存12%。

异地缴存是否受影响

异地缴存不受此次调整影响,异地缴存人员继续按照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缴存金额如何计算

调整后缴存金额=调整后缴存基数×(职工本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调整后缴存基数×17%。

调整后是否影响提取

调整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仍然可以按照原提取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单位如何办理调整

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变更手续。

职工如何查询缴存信息

职工可以登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关注“沧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沧金管委〔2019〕4号

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调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19年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18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8456元)。最低缴存基数可按2018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90元执行,实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最高均不得超过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