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降至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92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均工资高于20292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3820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降低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由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请尽快到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年度缴存调整手续,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