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秦皇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6年秦皇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

(1)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

(2)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共同支付。

(3)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4)慢性病管理费用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特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定慢性病管理费用,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限额,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共同支付。

(5)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3日

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第四条以下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