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此次调整了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家属抚恤金、企业职工病故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A2: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月520元;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家属抚恤金调整为一次性发放100个月的基本工资;企业职工病故家属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发放10个月的基本工资;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一次性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

A3:因公死亡、工伤死亡、职业病死亡或患职业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后无正常生活来源的遗属可以享受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A4:职工死亡后,由直系亲属向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死亡证明、因公死亡认定书等。

A5:企业职工病故后,家属可以享受企业职工病故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

A6: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职工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A7: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在2015年基础上增加7%。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