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理由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有关精神,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0%。职工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比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有何变化?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缴存基数按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执行。

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职工和单位每月缴纳的金额会发生变化吗?

会发生变化。调整后,职工和单位每月缴纳的金额将根据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重新计算。

调整后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方式有何不同?

调整后的缴存方式与之前一致,职工和单位应当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缴存业务。

调整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会受到影响吗?

不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已存入账户的资金仍归个人所有,不受调整影响。

此次调整是否影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次调整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仍可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8657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19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239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分别为96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分别为87元,高青县、沂源县分别为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