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月500元,并按月发放。

调整对象

本次调整的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全体参保人员。

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幅度为6.8%,原每月467元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为每月500元。

发放时间

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预计2023年1月中旬开始发放。

影响范围

本次调整将惠及福州市70.6万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他们的养老负担。

注意事项

1. 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或其他补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时,将同时享受相应补贴。2. 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最低保障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57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5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全市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

二、调整提高的养老金从2019年1月份起发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将调整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榕政综〔2013〕247号)等文件规定,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