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居住在上海市本市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缴费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可续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特殊病种、生育费用、慢性病签约服务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签约服务的报销比例另行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保: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网点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上参保平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就医,异地就医费用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故漏缴或少缴保险费的,可以在办理补缴手续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