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参保范围

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汕头市户籍人口,在汕头市就业的非汕头市户籍人口,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个人缴纳部分:职工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0元;离退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其他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单位缴纳部分:职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5%。

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后,持身份证和医疗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结算后剩余部分再按照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规定结算。

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待遇内容

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其中,(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年起付标准8000元,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后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由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个人自付20%。(2)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患有下列10种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严重精神疾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年免赔额4000元,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免赔额后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之外,由特殊病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90%,个人自付10%。(3)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对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由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个人自付20%。

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经办机构

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经办机构为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以及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大病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病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经办工作。

卫计、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含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参保人住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合法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第五条 本市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纳费用,按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左右的标准安排大病保险的资金,并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大病保险支出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列支,分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