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

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中等收入标准1.5倍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符合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标准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对不同补贴对象分别给予差异化补贴。原则上,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补贴标准高于一般住房困难家庭的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方式

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以电子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接收户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困难证明等。

补贴期限

租赁补贴的期限一般为1年,经申请可酌情延长。补贴期限内,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规领取补贴的家庭,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罚。

退出补贴

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中等收入标准2倍、购买住房、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主动退出补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后,停止发放补贴。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居住困难,增强住房困难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方向,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要求,细化省委、省政府“双招双引”配套措施,以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立足点,以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为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增多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