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8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50.00元,月平均工资为6,362.50元。

因此,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9,088.00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9,088.00元的职工,按19,088.00元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9,088.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能列入月缴存基数计算。

2018年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