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市所有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含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北京市医保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支付标准。

答:新支付标准优化了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提高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对参保人员就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涨,患者自付费用可能相应增加;二是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调,患者自付费用可能略有下降;三是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了服务内容,参保人员就医时需要注意了解项目内容的调整。

答:此次调整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上调,涉及麻醉、手术、介入、影像、检验、病理、康复、中医等多个学科,例如:全麻手术麻醉费、剖宫产术费、心脏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费、磁共振成像检查费、病理切片诊断费、针灸推拿治疗费等。

答:此次调整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下调,涉及药品制剂、耗材、低值医疗用品等多个类别,例如:阿司匹林肠溶片、头孢曲松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无菌无热源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采血管等。

答:此次调整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进行了调整,例如:剖宫产术费增加了术前麻醉管理和术后康复指导的内容;人工流产术费增加了术后随访指导的内容;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费增加了腹腔镜胆管探查的内容等。

答: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调整将对医保基金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上调会增加医保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下调和服务内容的调整有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长期来看有助于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