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调整内容

将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从每月300元提高至400元。具体调整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靶向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抑制治疗;重型白血病免疫抑制治疗;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囊性纤维化吸入治疗;多发性硬化症免疫调节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生物制剂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生物制剂治疗;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生物制剂治疗;重症肌无力免疫调节治疗;亨廷顿病遗传性检测。

调整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保障对象

符合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患有上述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员。

报销比例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特定病种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待遇调整的意义

此次待遇调整旨在减轻特定病种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就医保障水平,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

政策咨询

如有政策疑问,可拨打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753-2266701。


梅市人社规〔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待遇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至90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

二、调整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分别按80000元、60000元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次月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其他特定病种门诊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