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展省直非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贵州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开展省直非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省直非财政拨款单位在职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调整原则

基数调整按照“自愿调整、单位协商、职工认可”的原则,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单位协商后确定调整基数。

调整时间

职工可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提出调整申请,单位审核后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存基数。

调整流程

1. 职工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2. 单位根据职工申请,召集相关人员协商确定调整基数;3. 单位将协商结果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调整基数。

调整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倍。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黔房资通〔2020〕3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85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业务办理时限:2020年7月至10月集中开展。

二、调整对象: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非财政拨款单位。

三、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5%)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上调,但最高不得高于24%(其中单位和个人各12%)。同一单位各类人员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公布的2019年度贵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公布的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0-2021年度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53号),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777元,缴存额上限4986元(单位和个人各2493元);最低缴存基数为179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单位和个人各90元)。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基本工资、计件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六、2020年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及新调入的人员,缴存基数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