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以客户为中心、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编制虚假、夸大陈述的产品说明书或宣传材料,误导保险消费者。

保险产品开发包括市场调研、产品设计、产品测试、产品定价和产品管理等流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开发流程,确保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产品条款应当清晰明了,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不得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产品定价应当遵循风险评估、精算核定的原则,并根据风险暴露程度、保险责任范围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不当定价行为,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产品开发、销售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产品信息,确保产品与实际风险相匹配,满足保险消费者的需求。

保险公司违反《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的基本载体。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推进产品创新,设计开发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积极满足客户保险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为引导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内控制度,规范产品开发行为,更好地服务于保险消费者,保监会制定了《指引》,对财险公司产品开发提出了细致全面的监管要求。

《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指引》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