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可以。企业年金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一部分,只能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以及特定情况下职工因死亡、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的抚恤金和救济金。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重庆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年金的费率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企业缴费费率不高于职工月工资的8%,职工缴费费率不低于职工月工资的2%。

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主要包括国债、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基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标的。

企业年金达到领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后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由个人账户积累额和投资收益额计算确定。

企业年金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支取,但职工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支取部分年金,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死亡或遇重大自然灾害等。

企业年金不得继承,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和投资收益额将并入企业年金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其他职工的养老金。


渝人社发〔2018〕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一)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并重新报送原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资金分配比例和办法”及“权益归属”为新增内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如未包含这两部分内容的,应在变更时予以补充完善。

(三)《办法》第十五条所称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可以是上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是当年度工资总额,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并在年金方案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