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关于恢复置换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满足群众置换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我州恢复置换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恢复置换住房贷款业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恢复我州置换住房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向在黔东南州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置换住房贷款。

申请条件

1. 在黔东南州具有常住户口或稳定工作;

2. 已拥有产权满5年且未办理过置换住房贷款的住宅商品房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二手商品住宅;

3. 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首付比例不低于20%。

贷款期限与利率

置换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具体贷款条件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信贷政策确定。

其他事项

1. 借款人应按照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现有住房证明等。

2.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州公积金发〔2018〕30 号

州中心各内设机构: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规范置换贷款业务中抵押的流程,州中心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开始暂停办理置换贷款业务(州公积金发﹝2016﹞38 号)。一年多来,州中心与不动产部门、委托银行、中介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已理顺置换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事项,经研究决定,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办理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垫资和自筹资金两种模式的置换贷款业务,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垫资:按《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州公积金发﹝2010﹞19 号)业务流程办理。

二、自筹资金分为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自筹资金和个人办理+自筹资金。

1、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自筹资金:按《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州公积金发﹝2010﹞19 号)业务流程办理。

2、个人办理+自筹资金:实行预约申请制。申请人在一次性还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前,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办理置换贷款预申请,管理部对预申请做好台帐登记,申请人应该在解除原抵押取出不动产权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贷款。

特此通知。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