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核定,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上年度全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计算,以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上年度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总月份数确定。

调整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调整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什么?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且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照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原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再计发年功序列养老金。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调整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金最低保障线

养老金最低保障线是如何规定的?

养老金最低保障线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8%。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

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

基本养老金水平如何调整?

2014年至2019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水平按照本省改革后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人均水平与国家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比值为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调整办法。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社保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对194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基数、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国家规定确定。


7月14日讯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5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0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4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5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4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4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4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4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4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积极稳妥做好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