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93号),经研究决定,在提出申请的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付费(以下简称“肾透析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探索患者定点就医、医院签约服务、医保按人头付费的“契约式”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试点医院加强自我管理,引导患者选择适宜透析方式,提高肾透析患者健康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患者负担减轻、医院降本增效、医保支出可控的三方共赢局面。

二、试点人群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肾透析门特登记,且选择腹膜透析方式进行治疗的,均可在自愿基础上,与试点医院签订定点就医协议,参加肾透析按人头付费改革。

三、签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