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问答

问: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申请缓缴归集住房公积金?

答:企业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困难的,或因经营困难、连年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或因价格剧烈波动、产品滞销等原因造成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可申请缓缴归集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缴存利息。

问: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10日内办理补缴手续,并按照规定补缴滞纳金。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的,滞纳金按逾期应缴住房公积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滞纳金按逾期应缴住房公积金额的万分之十计算。

问:哪些职工可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工作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6个月提取条件的职工;未享受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工作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工作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于5%的,可通过个人账户补足至5%;失业职工及其配偶。

问:个人如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还贷凭证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在缴存6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变更、注销、结算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六个月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权利,个人工作调动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