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淮安市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未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执行;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度淮安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4元,上限为10608元。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度淮安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4元,上限为10608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度淮安市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4元,上限为10608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度淮安市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4元,上限为10608元。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苏淮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0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二、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下限按3360元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不得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如擅自降低,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