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对象包括省内城乡居民,不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加其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人员。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县(市)级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办法参保。参保人员须填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参保费。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资金。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冠心病、脑卒中等30多种大病。保障待遇按照费用分段报销原则,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报销比例为70%。其中,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纳入报销范围。

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患病后,需携带相关就医材料(如住院病历、发票等)到居住地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将报销款项直接打到参保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办理时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费缴纳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逾期未参保的,可在下一年度参保。


吉医保联〔2019〕26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吉发〔2019〕1号)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精神,为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大病保险的保障功能,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65元。大病保险筹资额仍按原渠道,从基本医保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基本医保参保居民。

(二)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对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下同)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包括目录外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起付标准及其统计口径。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起付线或补偿基数,下同)统一为10000元。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0元。起付标准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含目录内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和住院(门诊特殊疾病中的门诊特定项目除外)统筹基金报销后的医保合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