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规范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确保公积金贷款的稳定运行和风险防控。

借款人应按贷款额的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额度根据借款人情况、贷款类型和风险评估而定。保证金用于抵补因借款人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证金由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存入指定账户。公积金中心负责保证金的收支核算、保管和使用。保证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且无其他违约行为,公积金中心将退还保证金。保证金退还额度为保证金缴纳额减去违约罚息、代偿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金额。

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如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公积金中心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违约罚息、代偿利息等费用。若保证金不足以覆盖违约损失,公积金中心可采取法律措施追偿。


第一条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18年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贷款保证金)是指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新建住房。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首次申请新建住房项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中应对贷款保证金的设立原则、交存、动用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