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收代缴,也可自行通过网银或柜台等方式缴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选择。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使用前须满足连续缴存2年以上、最近12个月内无公积金提取记录等条件。

符合使用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通过网办、柜面等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缴存情况和住房需求等因素确定。

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根据本人收入、缴存情况、住房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

自由职业者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为3.25%(五年以下含五年)、3.75%(五年以上)。

自由职业者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70岁。

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缴存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


为支持我市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覆盖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的要求,结合蚌埠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缴存范围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蚌埠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退役军人,纳入自由职业者缴存范围,享受自由职业者同等待遇。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

自由职业者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突破我市公布的当年度月缴存基数上下限额。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乘以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得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