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解读

调整时间

2014年7月1日起,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4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幅度

调整幅度为8.5%,高于全国5%的总体调整水平。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2084元,比调整前增加162元。

补发时间

从2014年7月1日起补发调整后的养老金。对2014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退休之日起发放调整后的养老金。

调整原则

此次调整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养老金差距,向农村、基层倾斜。同时,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覆盖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

资金来源

本次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各统筹地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统筹地区财政负担50%。


2014陕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4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