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内容

通知明确了调整完善医疗(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提高参保缴费标准、降低起付标准、扩大保障范围、优化支付方式等。

提高参保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调整为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调整为全市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平均收入的60%-600%。

降低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年,退休人员调整为800元/年。生育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3000元/次,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70%。

扩大保障范围

将普通门诊费用、特定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纳入医保统筹范围。增加高血压、糖尿病等15种特定慢性病的医保支付范围。对老年人、儿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提供更多医疗保障。

优化支付方式

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对常见病、慢性病采取按病种付费方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门诊慢特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通人社规〔2018〕24号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改,落实“放管服”要求,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照护需求,提高我市医疗、照护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医疗、照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1.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0号)文件要求,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从2019年起,对办理了长期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异地就医手续的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次年不再发放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2018年度的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3.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确实不能满足参保人员需要的县级统筹地区,可将参保人员签约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就近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数调整为3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不少于1家。

4.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诊转院,不再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

5.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患者在医联体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住院治疗后,因病情需要,按医联体内双向转诊规定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为同一住院治疗过程,累积计算住院起付线,当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支付,住院次数按规定累计。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结算年度累计,住院费用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