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商丘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一、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缴存比例为5%—8%,单位缴存比例为5%—8%。

二、缴存基数调整为:缴存基数下限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此次调整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缴存比例调整的意义

调整缴存比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提高职工住房保障水平,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缴存基数调整的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月缴存额将根据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缴存比例提高或缴存基数提高,职工月缴存额将增加;反之,缴存比例降低或缴存基数降低,职工月缴存额将减少。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在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范围内自主选择。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后,应在每月缴存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变更

职工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比例和基数。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商公积金归〔2019〕6号

全市各财政供给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公积金委〔201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其中市直和示范区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各县、梁园区、睢阳区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不低于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口径为基础,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除国家统计局明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稿费、讲课费、出差补助等项目和不属于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公务交通补贴外,其余发放到个人的项目均应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340元,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商丘市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