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手续办理时间要求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发放《职工退休审批表》。

终止劳动合同需按规通知

通知明确,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理由、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数额、医疗期内工资支付的标准等内容,并由职工签名确认。

退休证明如何开具

通知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为职工开具《退休证明》。《退休证明》应使用淄博市统一印制的表格,并载明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信息,由企业加盖公章。

办理退休手续所需材料

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退休证明、原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清单或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账户证明(银行存折或借记卡)等。

办理退休手续程序流程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流程一般为: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材料→企业资格审核并发放退休审批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企业开具退休证明→职工携带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批→社保经办机构将退休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发放退休金和补发养老金。


淄人社发〔2019〕1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直企业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含档案代管单位、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职工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核算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计算。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养老金从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