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函(2019)128号)要求,现就我区2020年度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集中征缴期过后,除新生儿外,不再受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全年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人可以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 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冀时办”手机APP、便携式自助缴费终端等方式缴费;

高校学生可以由学校通过虚拟户申报的方式缴费;偏远地区的缴费人,可以由代办员以现金方式代为收缴,代办员按照“双限”规定通过虚拟户申报的方式缴费;

如需银行批扣的缴费人,可以和税务、银行签三方扣款协议, 由税务机关向银行系统提供缴费名单,由银行系统直接扣款。

中捷人社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