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避免因缴存基数过高导致缴存人缴存过高、缴存单位负担加重等问题,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上限规定
从2023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以下标准:
- 月缴存基数上限为温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 2023年1月-12月,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531元。
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已超上限缴存处理
对于已超上限缴存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在2023年6月底前自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规定上限。超上限缴存部分,单位和个人可申请退还或个人账户保留使用。
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和个人因工资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调整。
其他事项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对本通知的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结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49号)文件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规范缴存基数上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缴存单位。在温建缴的中央及省属单位一并执行我市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
二、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544元。我中心各管理机构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对当前超过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基数统一规范到位,于2019年1月起执行。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此次规范缴存基数上限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同时要做好与本级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