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深圳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已领养老金人员和未领养老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深圳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其中,中央补助部分每人每月115元,省补助部分每人每月141元,市补助部分每人每月1044元。

三、待遇享受时间

此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从2023年1月起领取调整后的养老金。

四、经办程序

已领养老金的人员,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调整后的养老金将从2023年1月起通过原领取渠道发放。未领养老金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参保登记表、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五、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对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调整标准执行到退休时止。2024年1月1日起,按届时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社保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9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80元提高至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20元提高至453元。

二、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