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支付房租的;

符合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的。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账户余额的70%;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当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补足部分;

支付房租的,可提取账户余额的50%,每年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

其他用途的,按照规定提取。

提交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明、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

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

提取成功后,公积金将转入指定账户。

未结清购房贷款的,不能提取偿还其他贷款;

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必须提供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

提取用于其他用途的,必须符合规定。

提取用于购买非自住住房的,需缴纳提取金额的5%罚息;

提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以外的贷款的,需缴纳提取金额的20%罚息;

提取用于其他用途的,需缴纳提取金额的20%罚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