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范围

医保支付范围包括:符合北京市医保目录的中药、西药、中成药,符合北京市医保服务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北京市规定纳入医保支付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医保支付标准

北京市医保支付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诊疗服务费标准等。其中,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药品价格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诊疗服务费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市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参保人群、医疗机构级别、疾病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50%至90%之间。

医保报销时限

北京市医保报销时限一般为就医后3个月内。参保人员应在就医后3个月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超过3个月未提出报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特殊情况下,参保人员可申请延期报销,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医保报销流程

北京市医保报销流程一般包括:参保人员就医并支付费用、参保人员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报销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并进行报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