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

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包括:

(一)国内客运、汽车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含邮政EMS服务和出租车服务)。

(二)其他行业企业自建、自用和自营的车辆用于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含邮政EMS服务和出租车服务)。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条件

企业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发票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进项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专用发票。

(二)进项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三)进项发票的内容真实、完整、合法。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比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旅客运输服务(除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

因此,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为100%-5%=95%。

其他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除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外,其他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如下:

(一)邮政EMS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为70%。

(二)出租车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征管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增值税征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