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金发放标准

困难重症患者医疗救助金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困难轻症患者医疗救助金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每人每年实际救助的数额根据困难程度按救助标准核定。

救助对象的资格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大病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重症患者,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可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基层医疗机构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疾病范围

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确定的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等189种病种。因意外伤害、急危重症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非189种病种的患者,由各区(市)根据南京市统一标准,做出救助政策补充。

救助申请流程

患者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医疗机构持患者的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到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结算。

救助资金使用

医疗救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重点用于住院和门诊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挂号费、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

救助政策的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现将《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6日

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推进医疗救助与综合医疗改革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对生活贫困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病居民进行帮扶。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

(二)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三)个人自救、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民政、人社、卫计、总工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对象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人社、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工作;卫计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治的协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困难居民的医疗诊治及有关费用减免工作;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格的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本市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特困供养人员;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

(四)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称“60年代老职工”);

(五)本市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以下称“孤儿”);

(七)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八)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人员”);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一)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特困职工自取得相应对象身份后即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按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