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年满16周岁,未领取养老金,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

(一)扶贫部门管理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三)残联管理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一)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费年限不超过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