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规定执行,津贴发放期限为128天。
缴费档次与生育津贴标准
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与参保缴费档次相关。职工缴费档次越高,对应的生育津贴标准也越高。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规定。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1.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在参保状态;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
生育津贴申请方式
职工生育后,需及时向参保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请。单位汇总后,统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一般在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发放时间可能会延长。
异地生育津贴申领
职工异地生育的,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材料包括生育证明、身份证、参保缴费证明等。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调整对职工的影响
生育津贴标准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政策导向。调整后的生育津贴标准将为职工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生育保障,有助于减轻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保障母婴健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